资助政策
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23-06-05 17:21:24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国家的资助方针与政策,帮助我校学生克服困难,树立自信、自强、自立意识,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州软件学院章程》、《广州软件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学校学生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学生资助中心老师组成。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隶属学校学生处),全面统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负责执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络沟通,统筹指导各系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对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拟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开发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级辅导员、学习导师代表和班级学生代表等各系设1-2名辅导员为系部学生资助工作专员,具体组织落实本系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负责完成学生资助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各项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深入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学生申请认定和资助,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及时解决学生资助工作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等。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校从每年学费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第七条  学校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按照学校每年学费收入5%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设立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全面配套落实学校各资助项目。

第八条  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程序。各类资助经费由学生资助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使用,具体程序为:提前申请、各系审核、学校审批、全校公示、制表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等。确保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精准。

第九条  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财务处确保每年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下达学生资助经费预算,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学生资助中心制订学生资助经费安排计划;各系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十条  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效率。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应切实确保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率,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优秀学生的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使用,确有结余应滚入下一年继续用于学生资助。

第四章 国家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州软件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州软件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均资助标准33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当年通过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人数进行合理分档资助,可以分为2—3档。根据《广州软件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进行评选。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向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本科生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生/年。

第十五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十六条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对象是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户籍并在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每生每年10000元,资助周期为本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残疾人本科大学生。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15000元/生。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根据国家、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资助。

第五章 学校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政策,根据学校的缴费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缓缴学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或开学)。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用于资助当年被我校录取且正常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全日制本科一年级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学费资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生。根据《广州软件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管理办法》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勤工俭学。根据《广州软件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解决生活费问题。勤工俭学工资22.2元/小时,每月工作最长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根据《广州软件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学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的学生给予一次性发放临时困难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根据《广州软件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评优、评先和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金额分别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200元、三等奖600元。

第二十五条  广软奖学金奖励在专业学习和实践学习取得优异成绩,不断完善个人品德与修养的优秀学子,每年评选一次,奖金金额为获奖者一年的学费。

第二十六条  单项奖励金奖励在一学年参加国际、国家、部(省)、市组织的科技、文体、艺术、学科竞赛获奖为学争光的学生团体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冠军奖”由各系从当年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中,优中选优,学校审核评定,每系一名军奖,奖金为10000元/人

第二十八条  “五星”奖金。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自强之星”、“创新创业之星”、“公益之星”、“文体之星”、“学生骨干之星”,每项各评出不超过10名学生(或团队),奖励金额2000元。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奖金。奖励对象为在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奖项的学生团队(个人),赛事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100000元。根据《广州软件学院“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管理实施办法》组织评审。

第三十条  “挑战杯”大学生竞赛奖金。奖励对象为在“挑战杯”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校赛奖项500-3000元,省赛奖项2000-10000元,国赛奖项10000-100000元。

第三十一条  校内无息借款。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当年学费的可向学校提出无息借款申请。

第三十二条  校内其他奖助学金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学生奖助基金,对优秀学生骨干、优秀学生工作助理、优秀毕业生等给予一定金额或实物奖励。

第六章 社会奖助学项目

第三十三条  社会奖助学金。社会企业(个人)根据实际,在学校设立奖助学金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同学给予资助。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出资人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项目相关要求,组织具体实施,加强学生教育工作等。

第七章 校内爱心助学项目

第三十六条  爱心助学金。学校设立爱心助学资金,对突发重大意外事故、罹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给予帮扶。根据《广州软件学院“手拉手”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设立工作核查回访机制。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各系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系通过信件、电话、家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回访核实。

第三十九条  诚信教育。学校、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资助申请材料。

第四十条  学生失信惩戒。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按照《广州软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信息保密原则。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第四十二条  工作成员失信惩戒。全体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和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由学生处和各系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根据党纪法规给予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实施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广州软件学院

2023年6月5日